严禁“易燃、易爆、危险品”

作者: admin    发布时间:2010/8/27

铁路常见危险品及限运品品名表

第一类:爆炸品;如炸药、雷管、地雷、鞭炮、导火索、引信、点火绳、扎花、摔炮、拉炮、玩具枪等。

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天然气、液氧、液氮、液氨、压缩氧、打火机、微型煤气炉贮气罐、气体杀虫剂、家用喷雾剂等。

第三类:易燃液体;如汽油、刹车油、酒精溶液、去光水、香蕉水、煤油、打字蜡纸改正液、强力胶、玻璃胶、橡胶水、油漆、脱漆剂、显影液、印刷油墨、煤油、樟脑油、烟用香精等。

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如蜡烛、樟脑、赤磷、苦味酸、硝化棉、硫磺、安全火柴、锂电池;油布、漆布及其制品、电石、铝粉、钾、钠等。

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双氧水、高氯酸、高锰酸钾、漂粉精,异丙基过氧化氢等。

第六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如灭草松、砒霜、各类鼠药等。

第七类:放射性物品;如夜光粉、发光剂、放射性同位素。

第八类:腐蚀品;如发烟硝酸、硫酸、石灰、水银、染料、王水、冰醋酸、电池液(酸性的)等。

第九类:其他不能按包裹运输的物品;
1、尸体、尸骨、骨灰、灵柩及易于污染、损坏车辆的物品;
2、蛇、锷鱼等猛兽和每只超过20公斤的活动物(警犬和运输命令指定运输的除外);
3、国务院及铁路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危险品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及承运人不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4、国家禁止运输的物品和不适于装入行李车的物品,如超长(超过3米)等;

第十类::须提供相关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明才能运输的物品;
1、野生动植物、警犬和国家保护动物;
2、金银珠宝、货币证券、枪支、珍贵文物;
3、烟草制品、音像制品;
4、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宣传用非卖品;
5、国家规定的免检物品、限制运输物品。

注:本表所列仅为常见的危险品,本表未列明的,以《铁路货物危险品名表》为准。

参考:危险货物品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