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实施亚运会亚残运会机动车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作者: 黄湘龙    发布时间:2010/10/31

关于实施亚运会亚残运会机动车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号
穗府〔2010〕33号
文件类型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关
广州市政府
发文日期
2010-10-21
实施日期
2010-11-01
失效日期
2010-12-21
 
  为保证第16届亚洲运动会、广州2010年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交通正常运行,提升空气质量,履行申办亚运会时的承诺,根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做好第16届亚运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决议》和《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亚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安全保卫工作的决定》,市政府决定于亚运会、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实施机动车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11月1日0时至12月21日24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二、11月1日至11月29日,每日7时至20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按车牌(含临时行驶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
 
  三、12月5日至12月21日,每日7时至20时在本市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行政区域,以及番禺区的大学城、南沙港快速路(南环高速路—清河东路)、清河东路(南沙港快速路—石清公路)范围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按车牌(含临时行驶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
 
  四、以下机动车不受本通告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单双号措施限制,准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一)持亚组委核发的有效专用车证的车辆;
  (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急指挥车及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三)运输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必需品,且持有亚运期间广州市物资运输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核发的《货车单双号通行证》的货车(应按批准的时间和线路行驶,并同时遵守本市货车交通管制规定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制规定);
  (四)大型客车、公共汽(电)车、持道路运输证的客运班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
  (五)车身喷涂统一标识的气象监测车、邮政车、救援及清障专用车、金融解款车、新闻采访车、校车、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
  (六)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按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七